政策法规

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【废止】

   日期:2005-04-22     来源: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    浏览:6173    
核心提示: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

  根据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
 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
  1  技术要求

  1.1原料要求  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
  1.2感官要求  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、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
  1.3卫生要求

  1.3.1理化指标(见表1)   表1 理化指标.doc

  1.3.2  微生物指标(见表2)   表2 微生物指标.doc

  1.4  保健功能要求

  1.4.1  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
  1.4.2  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,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

  价结果相一致。

  2  标识要求

  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》的要求。

  3  检验方法

  3.1理化卫生指标按GB—5009执行

  3.2微生物指标按GB—4789执行

 
标签: 保健食品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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