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规

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(食药监办许函[2009]81号)

   日期:2010-08-02     来源: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    浏览:3140    
核心提示: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、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,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,经研究,自2009年2月19日起,保健食品技术转让、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,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”,调整为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,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,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”。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:

   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、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,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,经研究,自2009年2月19日起,保健食品技术转让、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,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”,调整为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,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,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”。请遵照执行。
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

二○○九年三月十日

   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: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

 

 
 
更多>同类政策法规

推荐图文
推荐政策法规
点击排行
鲁ICP备14027462号-9 ©2023-2024 健康产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 服务热线:0535-6730582 E-mail:foodmate@foodmate.net
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